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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接插件、接插件端子、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乐清市环保产业园区C1地块)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以通讯为主的连接器及其组件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客户提供完善的互连产品应用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下属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3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年版),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下属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39),细分行业为“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分类代码为C3971)。
在通讯连接器领域,公司已与包括华为、中兴、富士康、和硕、Duratel等在内的众多优质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近年来更是通过SFP、SFP+等高端系列的高速连接器产品,进一步加强与华为、中兴等大客户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在消费电子和汽车连接器领域,公司也拥有包括正崴、伟创力、莫仕、FullRise、FCI等在内的一系列国际国内知名客户,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口碑。
公司以通讯连接器为核心,消费电子连接器为重要构成,汽车等其他连接器为延伸作为现阶段的发展战略,在不断巩固传统(低速)通讯连接器市场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高速通讯连接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市场营销工作,经过长期的筹备和发展,目前在该领域已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高速通讯连接器产品的先发优势。
公司一直坚持新产品开发创新和生产制造技术创新并进的技术发展策略,不断加强自主创新力度,把技术创新能力的建设作为公司持续发展的原动力。截至2017年7月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技术研发成果已形成183项实用新型专利和18项发明专利。公司研发团队长期以来为华为、中兴各大通信设备制造商提供多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连接产品,在未来高速传输这一主流趋势领域,公司的研发优势也使公司具备抢占市场先机的条件。
本项目投资总额为16,593.5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3,553.5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040.04万元。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通过招聘相关人员,将实现对现有部分产品的扩产和新产品的量产。项目主要产品均属具备较高数据传输速度的通讯连接器,具有高附加值、高毛利率的特点,包括SFP系列、光纤连接器系列等产品,产品技术可达国际同类产品标准。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建设国内一流的高速通讯连接器生产基地,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对此类产品的需求,解决市场需求旺盛与公司产能不足的矛盾,并为公司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
本项目投资总额为9,940.9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8,114.64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826.31万元。项目主要产品为以USB3.0、USBtypeC为代表的USB系列产品、消费电子线束等消费电子连接器产品,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产品技术可达国际同类产品标准。项目达产后可形成年产7.9亿只消费电子连接器产品的生产能力。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扩大消费电子连接器生产规模,更好地满足市场对消费电子连接器的需求,解决市场需求旺盛与公司产能不足的矛盾,并为公司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
本项目投资总额为5,828.83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投资1,151.70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投入3,509.73万元,研发费用投入1,167.40万元。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通过构建研发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引进相关高级技术人才,将研发中心建设成为发行人新技术的储备基地、量产测试基地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基地、创新基地。项目为公司提升连接器新产品模具开发和优化生产工艺技术提供技术创新研究平台,将进一步发展公司现有的产品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丰富公司的产品体系,拓展新的市场,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综合竞争力。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控股股东意华集团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献孟、方建斌、蒋友安、方建文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时,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或回购的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