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万买基金亏48万,怒告银行获赔!专家:典型的国内理财产品判例

MiDine 2023-02-19 09:01:49

  北京的马女士出资110万元在光大银行购买基金,不料三年后赎回时只剩60余万元,面对如此亏损,马女士将光大银行告上法庭。历经两次审理,马女士终获30万元赔偿。

  2月9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光大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明知案涉产品超出马女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马女士对此明知且确认,无法证明其恰当的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及充分告知说明义务,最终法院酌定光大银行的赔偿责任为30万元。

  110万买基金亏了48万

  光大银行被判赔30万

  据了解,马女士在光大银行处开立了私人储蓄账户,2015年4月13日,经光大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主动推介,马女士同意购买“光大金控泰石3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110万个份额。马女士随即在光大银行营业部柜台现场办理了认购划款手续,从其储蓄账户共计划款110万元。

  2018年4月18日,马女士办理赎回手续,收到赎回款61.32万元,资金损失48.68万元。面对如此亏损,马女士与光大银行对簿公堂。

  马女士认为,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在基金推介过程中,未充分披露前述基金的投资风险,未向其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未充分介绍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未对其进行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测评。光大银行明知案涉基金风险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却仍然向其主动推介,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和适当性义务,其行为构成欺诈,造成了马女士的投资损失。

  一审法院驳回了马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马女士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结果于裁判文书网上披露,判决结果迎来“反转”,马女士获赔3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该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马女士主张的光大银行向其主动推介与其风险评估不相匹配的涉案理财产品,且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当因此向马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光大银行是否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及充分告知说明义务方面,光大银行主张马女士已在《申请书》签字确认“超过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风险”。

  此外,光大银行无其他证据证明对马女士进行过提示说明或充分告知,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马女士确认明知超出本人风险承受能力,仍自愿承担风险、坚持认购案涉产品。法院认为,无法据此采信系马女士主动签字确认认购超出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风险;更不足以据此认定光大银行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进行过充分告知说明。

  关于责任承担范围和金额,法院认为,虽然该案中光大银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确实存在未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但马女士作为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应当对所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自身风险的匹配进行关注,结合案涉产品的销售时间、马女士的投资经验及该案具体在案证据事实,酌定光大银行的赔偿责任为30万元。

  基金亏损索赔背后

  事实上,因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遭起诉索赔案件并非个例。

  2月3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李女士因投资产品亏损幅度高达98%,将私募基金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和托管券商告上法院。

  上诉原因主要为,李女士认为乾元公司未履行提示风险、及时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确认投资者资格的义务;同时涉案基金并非首次募集,但乾元公司向李女士推荐基金时称系首次募集。华泰证券(12.470,-0.12,-0.95%)作为托管人,未尽到托管人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乾元公司赔偿李女士投资本金损失30.656万元。

  付建表示,基金管理人未尽合理的勤勉尽职义务,致使基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工作人员未如实告知基金产品详情,误导消费者投资的,对于造成的亏损,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

  陈佳认为,目前,在国内,无论是基金机构数量,还是基金发行规模和产品种类,均远超国内基金的实际购买需求。因此,国内基金行业普遍存在一度的销售压力。“承销基金的机构在强压之下,往往会向具备资质的基金客户,推介更高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但高预期收益率往往意味着高风险。而这也成为在基金产品销售中,频繁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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