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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园林及古建筑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环保及节能科技领域技术服务,承接各类泛光照明设计、安装、调试,经销各类特种灯泡、灯泡、灯具、电器箱、触发器,音像制品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广告发布,照明工程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为景观照明整体规划和深化设计、景观照明工程的施工以及远程集控管理等景观照明其他服务。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公司归属于建筑业(分类代码:E)中的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E50)。公司所处细分行业为景观照明行业。
景观照明设计作为近20年逐步形成、发展和成长起来的景观照明行业细分领域,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和人才培养机制。优秀景观照明设计师所需的艺术审美、建筑解读、LED技术掌握、人文地理环境理解能力以及对空间的感知度等多维知识体系主要依赖企业的自主培养。目前,公司已获得“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公司作为国内成立较早的专业景观照明公司,早在2005年就成立了独立的景观照明设计子公司。同时,公司拥有一支业务能力突出、执行力强、具有丰富景观照明经验的设计团队,已形成以老带新、充分交流的有效学习成长机制,在为客户提供设计方案时,不仅能汲取整合城市人文生态元素,实现文化与创意的结合、灯光和空间的交融,同时拥有众多景观照明设计及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成功经验,可以充分满足业主单位对景观照明的需求,受到业主单位的认可。近年来,公司积累了一大批类型广泛、风格多样的设计项目案例,范围遍布全国。无论从项目类型、项目规模以及项目影响力等多方面,都在业内形成了显著的品牌标签,铸就了较强的行业竞争力。景观照明设计作为景观照明工程的前端业务,发行人具备丰富的景观照明设计及解决设计与施工衔接问题的成功经验,设计成果兼顾艺术美感和极强的落地性,实现“技术+艺术”的双重突破。在业务发展中逐步形成了“设计导入施工、施工升华设计”的业务模式,形成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拓展了公司的市场信息渠道,增强了公司业务拓展能力。
公司致力于景观照明业务多年,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具备较强的景观照明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可以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服务。早在2001年上海APEC会议时,公司首次承接了设计施工运维一体化项目—上海外滩大型灯光表演“亚太腾飞”,并获得了“迎APEC会议楼宇景观灯光建设优秀奖”。近年来,景观照明设计和工程施工作为景观照明工程中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已率先呈现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城市级别的景观照明工程项目,业主对设计与施工“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型项目一般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对招标方提出设计、施工双重资质要求。公司拥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双甲资质”,同时拥有一支实力强、反应快、效率高、口碑好的工程和技术服务保障队伍,能够满足客户在工程中对艺术设计、产品质量、工期安排和工程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工程竣工验收后,后续管理、维护服务同样是业主关注的因素。由于景观照明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各种灯具、电源、配电箱、控制系统的安装和线缆铺设比较复杂,需要具备高水平的技术人员以及团队紧密协作才能完成后续管理、维护、保养工作,因此对企业实施售后服务能力要求比较高。公司具备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团队为客户提供后续的管理、维护服务,凭借在行业内多年的项目经验,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景观照明行业的前期规划设计、中期施工安装、后期维护管理的“三位一体”服务。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景观照明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景观照明工程工艺。公司成功申请的“一种高分辨率的立体显示器系统”发明专利以及“一种高度可调节的套接灯头”、“智慧路灯管理控制系统”等实用新型专利以及L型和Z型“智慧路灯”等外观设计专利,具备为各式建筑物、街道、公园绿地、历史古迹和公共艺术等建筑设施设计景观照明方案的能力。公司还自主研发并掌握了LED控制系统,可以有效应对烟雾、水浸、日晒、低温、电磁干扰等严苛户外环境的影响,具备多种时段、多模式切换等功能,可以满足复杂的景观照明设计要求。此外,公司还与高校合作成立了“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研发景观照明技术。由于良好的技术成果转换,2018年度,发行人被评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优秀建站单位。公司的技术优势为承接各类景观照明项目提供了有力保障。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份等措施来稳定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