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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电解电容器、铝箔的生产与销售;生产电容器的设备制造;对外投资。
公司从早期生产引线式电子消费类铝电解电容器系列产品发展到以节能照明类铝电解电容器为主,涵盖消费类铝电解电容器、工业类铝电解电容器等全系列产品;根据产品外观结构,目前公司产品主要有焊针式、焊片式、螺栓式、引线式及垂直片式液态铝电解电容器,引线式、垂直片式及叠层片式固态铝电解电容器。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各类电子、电力产品中,包括节能照明、消费电子、通讯及汽车、工业应用等领域。
铝电解电容器产品可分为高、中、低档。高档铝电解电容器技术特征是:上限工作温度高、耐大纹波电流、长寿命、低阻抗,该类产品主要应用于高端节能照明产品(LED、节能灯、电子镇流器)、太阳能、风力发电、通信和开关电源、变频器、汽车电子等新兴产业领域,其要求的技术含量高、产品获得的毛利高。中档铝电解电容器技术特征是:零部件与材料的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较高,该类产品主要应用于电视、显示器、普通照明产品,该类产品市场供求平衡,竞争充分,规模经济效应明显。低档铝电解电容器主要用于电子玩具、普通音响,市场供过于求,竞争激烈,以价格竞争为主。目前,全球高端铝电解电容器主要被日系厂商所主导,铝电解电容器全球前五大厂商中有四家为日本企业,国内仅少数几家企业可以生产,进口替代空间大。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紧紧围绕铝电解电容器产品进行,逐渐对铝电解电容器行业及其特点有了充分的认识和准确把握。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人才积累及经费投入,公司建立了国内先进的铝电解电容器研究开发中心——湖南省特种电容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逐步建立了以电极箔腐蚀及化成技术、电解液技术、铝电解电容器技术、铝电解电容器生产设备制造技术以及电容器品质管理软件开发技术等基于铝电解电容器全产业链的核心技术模块,形成了公司独特的核心竞争能力。
铝电解电容器生产设备的自动化程度、生产效率、稳定性以及性价比是企业的重要竞争力实力。由于电容器行业相对较小,国内电容器生产设备行业缺乏大型企业进行投入,技术创新不足,但日渐增长的人工成本对生产设备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较早在生产设备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掌握了关键设备的核心技术。公司2007年便成立了专业的设备制造公司,设计制造出与低、中、高压不同型号铝电解电容器相配套的专用老化机,先后对钉卷机、组立机等关键设备进行多项技术改进,很好的满足了公司的生产需要。
公司拥有“腐蚀箔+化成箔+电解液+专用设备+铝电解电容器”完整的产业链,全球仅少数几家企业有类似完整的产业链,公司在上下游行业整合方面已经走在了国内同行的前列,产业链一体化优势突出。
201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54亿元,同比增长18.73%,实现净利润2.637亿元,同比增长15.92%,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644亿元,同比增长17.10% 。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7,719万元投资“铝电解电容器扩产项目”。本项目旨在对公司铝电解电容器扩产,项目建设期为 18 个月,流动资金从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开始投入,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实现产出:第二年生产负荷 20%,第三年生产负荷 70%,第四年及以后各年为 100%。本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96,840 万元,年总成本费用 79,564 万元,年利润总额 11,985 万元,年净利润 10,187 万元,投资利润率为 31.77%,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 24.67%(所得税后),全部投资回收期 6.9 年(所得税后),产量盈亏平衡点为 35.40%。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8,000万元投资“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产业化项目”。本项目由艾华集团控股子公司艾华富贤为实施主体。项目建设期为 18 个月,流动资金从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开始投入,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实现产出:第二年生产负荷 20%,第三年生产负荷为 70%,第四年及以后各年为 100%。本募投项目计划形成年产高分子固态铝电解电容器 3 亿只的生产产能。本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18,000 万元,年总成本费用 13,718 万元, 年利润总额 3,172 万元,年净利润 2,379 万元,投资利润率为 39.65%,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 28.50%(所得税后),全部投资回收期 6.3 年(所得税后)。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 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艾立华、王安安以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艾华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华集团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东平安财智承诺:自艾华集团股票上市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华集团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