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披露的北京证监局〔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樊晖使用实际控制的44个证券账户交易“国城矿业(15.470,-0.41,-2.58%)(000688)”。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樊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11.20亿元。
对此,北京证监局对樊晖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060万元罚款。
“牛散”控制44个证券账户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樊晖,男,1969年3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樊晖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并限制期交易案经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在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晖实际控制使用“陈某”“吴某”“徐某”等4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由樊晖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樊晖自有及筹集资金。

北京监管局指出,樊晖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晖控制使用账户组连续交易“国城矿业”。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国城矿业”5478.6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的4.82%。
2018年7月4日,账户组继续买入“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5808.43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樊晖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樊晖控制使用的44个证券账户中,其中有37个为信用资金账户,这也意味着樊晖有可能通过相关券商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使用了大量的杠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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