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 融资融券 医药制造 云南板块 中药概念
开发、研究、生产、销售中、西医药(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主要产品为注射用灯盏花素,细分行业为灯盏花制剂行业,注射用灯盏花素被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并在2010年后陆续成为云南等省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地方增补品种,产品具有活血化瘀、通络止痛的功效,主要用于治疗中风及其后遗症,冠心病,心绞痛。
我国的心脑血管疾病用药在我国药品市场排名第二,仅次于抗感染用药,是产生单品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重磅炸弹”品种最多的领域,也是涉及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最多的一个领域。巨大的人群和市场份额增长及广阔的市场覆盖率的增长空间均让本公司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及增量空间,公司业务正处于成长期中。心脑血管疾病中多数病种为长期慢性病,西药在二级预防方面优势明显,但在一级预防和三级预防中则优势不是太突出,而此正是中成药所具备的优势,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及在政府主导发展康复医院的政策下,心脑血管中成药在医院终端应用中将逐步增长。
公司在灯盏花研究方面拥有雄厚的研究实力。本公司研发中心主任张人伟是我国最早从灯盏花中提取、分离其药用成分的科研人员之一,并完成了灯盏花素等新药的研究,是灯盏花素原料药提取工艺及灯盏花乙素注射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在张人伟的带领下,本公司研究团队对灯盏花素化合物提纯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入,并与研究机构合作,对灯盏花素的药理、毒理和临床疗效等方面进行较为广泛的探索。
公司主导产品注射用灯盏花素是灯盏花乙素的单体成分制剂,其纯度超过98%,完全能够按照化学药标准来衡量,是国内一直探讨的中西医结合方法及理论的典型案例。作为中药注射剂,注射用灯盏花素不仅符合中医中药理论,还可以用现代西医理论来解释其良好的临床疗效和很低的不良反应率。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属于冻干粉针剂,与传统的灯盏花素制剂相比,安全性较高,急性毒性实验LD50由传统的1314mg/kg提高到1794.98mg/kg。
公司为制药企业,相关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的许可。目前本公司已取得了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许可证及药品注册批件、证书等,主要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10种药品(15个规格)的注册证和注册批件、2个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项目。该项目建成后,本公司注射用灯盏花素的生产能力将大幅提高,产能有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也将显著增强,产品质量将得到有力保证,有利于本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抓住有利机遇实现战略发展目标。根据当前及未来心脑血管疾病用药市场情况和国家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能力、技术实力及灯盏花综合开发利用情状、区域灯盏花药材种植现状等因素,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注射用灯盏花素5,000万支。项目原投资估算为25,771.24万元,现预计总投资为34,500万元,包括建安工程投资16,212万元、设备投资13,899万元(含进项税)、无形资产投资1,107万元、工程其他费用1,71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572万元。预计总投资与原设计投资估算差异主要体现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投资方面,该部分投资差异总计8,227万元,主要原因在于本公司原设计方案在新版GMP出台之前即已制定完成,新版GMP出台之后,本公司在原有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项目达产后,每年可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3,455.00万元,净利润7,612万元。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投产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6.68%,财务净现值为7,994万元,投资回收期(静态)为8.34年(含建设期4年)。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前述条件发生后,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不影响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